编者按: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即日起,将陆续选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方面的有关内容,帮助广大市民规避风险、识别骗局,敬请关注。
你盯的是人家利息 人家要的是你本金
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等新行业的系统风险集中暴露,案件数量快速上升,风险巨大。但是,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能有效区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甚至投机心理强烈,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是最后一棒“接力者”就行,结果坠入非法集资陷阱。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需提高认识,主动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午餐”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却承诺“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融资者也必须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全市各界都要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铲除非法集资滋生土壤,共建和谐社会。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二)
非法集资六大新花招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的特点,特别是近来出现了一些新花样。首先非法集资正从传统的如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等新型领域转变。其次,从实体向网络转变,如有的新式传销,借助电子商务为幌子进行网络传销,集资人不需要到外地即可大肆吸收社会资金,具有较强迷惑性。以下六种新形式的非法集资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第一种:假冒民营银行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开展担保业务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销售原始股
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以“养老”为名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公开宣传,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高价回购收藏品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
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三)
“馅饼”背后有“陷阱”
赚钱没有“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当您看到这八种“馅饼”时,要小心他背后的“陷阱”了!
1.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
2.许诺超高收益率;
3.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4.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5.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所谓的高层领导同志照片、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等,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
6.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
7.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
8.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等等。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四)
警惕网络借贷新骗局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个人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表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一是涉众多、地域范围广,完全突破地域限制,依托网络向周边地区甚至全国扩散。二是犯罪发生的速度快、影响也大。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不可控,犯罪事件的波及范围、影响深度急剧放大。三是犯罪手段推陈出新,更加隐蔽。很多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幌子,暗地里搞资金池,触及非法集资红线。
三种情形的“P2P”容易构成非法集资: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日前,在公安部门开始大规模调查违规“P2P”平台时,央行等七部门也开始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五)
以“金融互助”为名的新骗局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以“金融互助”为名,承诺高额收益,引诱公众投入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名目繁多。常见的有:“XX 金融互助社区”、“XX 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财”、“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资”、“XX互助社区”、“XX财富互助平台”等。
二是发展迅速。依托互联网,通过网站、博客、微信、QQ等平台公开宣传,波及范围广。
三是迷惑性强。有的打着“境外名人”旗号,声称以“摧毁不公正世界金融体系、打破金融家的控制、创建普通人的社区”为目标,通过建立所谓“公平、公正、互惠、诚实的人助人金融平台”,让社会公众通过资助别人从而得到更多人的帮助。或谎称“经过市场检验,已在多个国家成熟运作多年,拥有全球数亿会员”等等。
四是利诱性强。宣称投资门槛低、周期短、收益高。例如,免费注册后,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可提现,日收益1%,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无手续费。此外,参与者发展他人加入,还可获得推荐奖(下线投资额的10%)、管理奖(根据会员等级确定相应比例)等额外收益,发展人员无上限、返利无上限。
五是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
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请广大公众切实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防止利益受损。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六)
擦亮双眼辨识 莫信“一夜暴富”
非法集资通常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一定的诱惑性和欺骗性。当您无法准确判断是否为非法集资时,有五招可供参考:
一是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对于明显超出常规的高利回报,尤其要提高警惕,审慎选择。
二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三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等。
四是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是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屡得逞,除了非法集资者的骗术较为高明、方法和手段隐蔽和狡猾外,与受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贪图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广大投资者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不传播、不轻信所谓的一夜暴富神话,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七)
非法集资最高可处死刑
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裁和惩处。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严惩不贷”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活动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不同的罪名,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常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居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非法集资犯罪的量刑标准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八)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根据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所以市民在选择投资渠道时,一定莫要贪图小利而使自己蒙受巨大损失。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九)案例一
东方创投“P2P”非法集资案
案情简介
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截至2013年10月31日,该平台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亿元,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50.32万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东方创投两位主要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判例成为国内“P2P”被判非法集资的第一案。检方指控,东方创投是一家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过举证、辩护,法院最终认为东方创投法人邓亮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运营总监李泽明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作案手段
在实际资金用途为平台自融的情况下,东方创投对投资者长期以“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进行公开宣传;实际上,平台募集资金都是投资人直接打款至邓亮的私人账号,或者打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亮的私人账号,具体投资款均由邓亮个人支配。该平台在成立时,甚至就是由运营总监李泽明通过红岭创投的原同事“在网上花了几十万整体买过来的”,后取名为“东方创投”,2013年6月正式上线。东方创投前期有意向将投资款借给融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坏账率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最终资金转投其私人地产物业。东方创投投资人资金中,2500万元用于购买深圳布吉中心花园四个街头铺面(总价3680万元),而邓亮把布吉的四个铺面抵押给担保公司又贷出3000万元,2200万元用于购入深圳华强北和记黄埔的“世纪汇广场”18层物业首付款(总价1.05亿元),另外800万则用于日常返还投资人投资提现需求。3个月后,邓亮资金链断裂,汇款不及时导致投资人体现困难。邓亮、李泽明2013年底相继自首。
东方创投网站注册人数为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人数1330人,单笔投资为300元-280万元。平台按不同借款期限向投资者承诺付月息:1个月期3.1%,2个月期3.5%,3个月期4.0%。
案件警示
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东方创投满足上述条件,且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并用于平台自有地产物业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除了资金用途为平台自融,东方创投的最大问题在于资金监管。按照对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是不能经手资金的,资金只能由投资人与借款人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账户托管系统进行转接,而且借款人账户不能与平台相关联,否则也有自融的嫌疑。东方创投的账户体系中,投资人的资金直接进入平台,最终更是进入平台实际控制人个人的账户。“由于P2P平台属于新型金融业务,央行和银监会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其指导,也未设置入行门槛,导致P2P行业内鱼龙混杂。”常见的灰色地带包括平台提供空白合同,投资人签署后平台随意确定借款方向;平台先放贷,再向投资人转让;拆分大额债权,向不特定多个投资人转让;挪用贷款,如P2P自融模式,甚至携款潜逃;以及设立资金池操作和平台自身担保。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十)案例二
生态农业投资梦破
——宁波150多名老人1200多万养老钱打水漂
案情简介
宁波有百余名老人陷入了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手策划的疑似“庞氏骗局”(借新债还旧债)中,这家在当地号称食用菌龙头企业的公司,以“打造食用菌航母,企业准备上市”为由,在各地吸收投资,对象大多是七八十岁的老人。几年前,宁波的150多名老人在听了鼎旭公司组织的投资讲座后,掏出1200余万的养老钱入股。
宁波G女士今年60多岁,退休后最大的愿望就是身体健康、生活开心。2012年2月7日,刚过完春节,她在一个买保健品认识的朋友介绍下,参加了鼎旭公司的投资介绍会。据G女士描述:“会场设在中宁大厦11楼,当时有30多个像我这样年纪的老人。有些是听保健品讲座时接到传单来的,也有是朋友介绍来的”,“一名四五十岁的中年男子先给我们介绍了鼎旭公司的情况。他说,该公司是辽宁省农业龙头企业,经营食用菌深加工,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而且还有美国公司合作,不久就准备上市”,“当时他把鼎旭公司吹得天花乱坠,说钱投进去,年利息高达15%,一月一结,我被他说得动了心,而且介绍我过去的朋友告诉我,她也投了不少钱,于是我当场就拿出了5万元,签了投资协议”,“投钱后,公司常组织我们搞活动,大约1个月1次,每次都是唱歌啊、短途旅游、抽奖,人也越来越多,反正挺开心的。我们老人退休后生活都比较孤单,这样形式的聚会,大家都还觉得不错。最重要的是,利息按时结算,从没拖欠,后来我又陆陆续续投了10多万元进去”。最多的时候,参与投资的老人达到100多人。
为了方便信息沟通,老人们组织了理事会,G女士在里面担任理事会的委员,同时老人们每天安排人员在鼎旭公司宁波分公司值班。2012年11月某天,轮到G女士值班,她赶到公司却发现不对劲。平时鼎旭公司宁波分公司共有4个人上班,但那天只有一名负责人王某在,利息也没有结算,问原因说是“公司中午传了一份文件过来,称股票要上市了,要封账,利息付不出了。”老人们感到蹊跷,追问下去,对方无从解释,打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的电话,也联系不上人,而且那时关于“投资鼎旭公司返款无期”传闻,已在辽宁当地发酵,情急之下,有人报了警。警方介入后,发现刘某等人已逃。
案件查处
2012年年中,接群众举报后,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局联手盘锦市局经侦支队,一举破获了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件。经查,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份开始在沈阳集资,后相继发展到省内的鞍山市、盘锦市、锦州市以及河南省安阳市、江苏省徐州市、天津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地,总集资额达1.1亿元。目前,该公司的董事长黄某因涉嫌集资诈骗,已在辽宁盘锦市进入司法程序。公司资产被当地司法机关查封,但严重资不抵债。
2014年5月,该公司宁波分公司的2名负责人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宁波海曙法院受审。最终,海曙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作案手段
通过打感情牌,经常上门探望,甚至陪老人上坟。博取信任是常用手段。案发后,一名孤寡老人高某专门给司法机关写了一封材料,讲述自己被骗的经过。“他(业务经理)常常上门来探望我,格外亲热,说我没有儿子,他就是我儿子,一定把我当妈妈看待。”“过了一段时间,他还专门抽空陪我去了一趟殡仪馆,说想祭拜一下老头子。老头子的骨灰盒寄存在殡仪馆里,还没有下葬,上面积了很多灰尘。他把骨灰盒捧出来,仔细地擦干净上面的灰尘,又诚心诚意地祭拜,我当时很感动。”在业务经理的嘘寒问暖之下,高某不仅没有拿回最初投资的19万元,又把买国债的20多万元也投了进去。2012年11月案发后,很多老人回想起投资经过,都觉得像是上了对方“感情的当”。“让你投资时,他们无微不至,隔三差五拎着水果来走走,叫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就跟是亲儿子,亲孙子一般,根本招架不住。”
案件警示
以老年人为主要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不法分子看中老年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受到怂恿鼓动的弱点,以高回报为诱饵,以投资、保健、旅游、环保等名义,以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引诱老年人参与其所谓的投资活动,然后卷款而逃,让老年人多年的积蓄化为乌有。因此,中老年人在面对这些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之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让子女或朋友帮助分析、辨别,要听取他们理智的建议,千万不要盲目从众。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专栏(十一)案例三
上市谎言
——山东港岳公司集资诈骗案
山东港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编造公司股票将要上市的谎言,骗取投资者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最终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情简介
李某某,历任泰安市港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港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港岳永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港岳航电的前身)董事长和港岳航电(山东港岳与山东神舟合并后的简称)董事长,上述四家公司实为同一家(以下统称为山东港岳),只是名字作了变更。李某某还曾担任多个社会职务,如全国工商联第八届执行委员会委员等。
2002年到2007年,他利用经济欠发达乡镇急需招商引资的心态,在泰安的一些乡镇获得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并利用其进行了频繁的股权交易,从而实施“造壳计划”,以期将公司的“壳”做大做强,进而吸引有实力的实业公司合并重组,从而达到整体上市的目的。2008年初到当年7月,一些中介机构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以3.3元/股的价格转让山东神舟航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共诈骗被害人263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50多名投资者上当受骗,投资额少则3万元,多则200万元。司法机关追回被骗资金200余万元,仅占原募股资金的十分之一。
作案手段
1.虚报注册资本,夸大公司实力。1998年,李某某控制的公司因无力偿还贷款及借款,原有的全部资产、公司账号等均被法院查封、处理,无法再进行经营。他通过假账目、假出资和假评估等手段,先后对其实际控制的亨昌工贸、港岳铭山、港盛工贸、湖南银河、山东神舟等公司进行虚假注资,目的就是为了展示自己的实力,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其中,山东神舟虚报注册资本13亿元。
2.编造上市谎言。李某某对外宣称,山东港岳股票将于2008年底由“三板”转“主板”,并在深圳证交所上市,吹嘘山东港岳股票上市交易后将获得丰厚利润。在泰安“绿色山庄”召开山东港岳与山东神舟吸收合并大会,分别在《大众日报》、《泰安日报》以及券商“国泰君安”的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
3.移花接木,偷梁换柱。自2007年11月开始,李某某等人对外宣传并推销山东港岳法人股股权。此后,李某某指使孙某某等人向社会公众推销转让山东港岳法人股股权。孙某某等人按照李某某的安排先后将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公布在信息平台上,自己或通过中介给投资人寄去申购书、批复函、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书,让投资人把购买股权款存入他们指定的个人账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实际上,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证上载明的是亨昌工贸、港盛工贸持有的山东神舟法人股股权。
4.伪造民事诉状。2009年6月,李某某指使他人,假借股民名义,伪造民事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到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立假案,试图用诉讼方式将山东神舟法人股过户到个人名下。
案件查处
2007年11月8日,港岳永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山东港岳永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东神舟航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后,就再无实质性进展。此后,感到受骗了的投资者们四处奔走,进行举报、上访、诉诸媒体等,并经历了漫长等待。
2009年,李某某等六人因涉嫌犯罪先后被刑事拘留。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数千万元资金不能追回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均不服,以“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涉及公司不是空壳公司;集资诈骗数额计算有误,个人占有的数额计算有误”、“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我国资本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步规范,在股海中搏杀的股民也日趋理性。全民炒股、只要攥着一张写着“股票”两个字的纸片就能发财的狂热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民间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市场,被业内称为股票“一级半市场”,并不被国家法律所认可。但还是有个别投资者,幻想通过私下购买的内部股、原始股赚取利益。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一些人的这种心态,设计骗局,让信以为真的人付出惨痛的代价。
本案中,不法分子把通过“股权转让”诈骗来的资金除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外,其余都用于购买房产及个人挥霍。这个案件提醒善良的人们,“天下无贼”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当感觉到天上有块馅饼砸向你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当心你身边的骗子!